張貼日期: 2022-01-26 16:57:38 點閱:202
主旨:關於勞動部函知本(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 月18日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 文,本年1月18日修正發布之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 條、第15條條文,以及性工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 解釋等3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月20日部法二字第 1115419024號函辦理。
二、自本年1月18日起,現行相關公務人員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 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 於該等公務人員法規修正前,各機關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 定辦理,即公務人員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之需求,或 其配偶分娩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 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公務人員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 行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勞動部本年1月18日3件函文影本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