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4-14 11:20:57 點閱:281
主旨:公告受理112(113)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 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
一、「兵役法」第41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5、6章。
四、國防部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民國108年7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508號令修正。
公告事項:
一、教師3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必須有實際授課始符合申請資格。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育教師」以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為主。新發生原因已逾30日以上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二、校長4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
三、緩召處理時限:
(一)公告:民國112年3月16日至
(二)宣傳:民國112年3月16日至
(三)受理申請:民國112年4月1日至
四、應繳驗證件:
(一)初次申請:聘書、畢業證書、教師證、退伍令、授課節數表等影本證件。
(二)緩召延長時效:聘書影本。
五、受理單位:向本校人事室辦理。
六、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12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13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