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1-10-15 15:06:47 點閱:694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 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函副 本辦理。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一般健康補助基準,自111年1月1 日起比照旨揭基準表辦理,有關第二類人員補助基準另補 充說明如下:含本府及所屬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依法任用、 派用及聘任之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駐 衛警察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1年之聘僱人員(符合基準 表要件之年度計畫型聘僱人員)且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滿 40歲,每2年補助1次,最高以新臺幣4,500元為限。
三、另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一般健 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 施之」,爰符合補助資格者應依上開相關規定或至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 健康檢查(有關健檢專案及特約院所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公務福利e化平台查詢)。 四、請各機關學校將申請資料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 服務網(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待遇福利-健康檢查補助健康檢查資料維護),以利建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