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特殊教育學生交通車司機第2次甄選】
一、依據
(一)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二 ) 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縣身心障礙學生專車服務需求補充說明。
(三)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府教特字第1120298487號函辦理。
(四 ) 參加甄選人員健康狀況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1條之規定。
(五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詳見附錄)。
二、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7日(星期三)止,每日上午9時至11時
三、報名方式:
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附有委託人親筆簽名蓋章)否則不予受理;不受理通訊報名。
四、報名費:
免收報名費。
五、報名地點:
- 彰化縣員林市員東國民小學輔導室。
- 地址:彰化縣員林市員東路二段12號。
- 電話:(04)8311022轉806輔導室
(04)8311022轉105特教組
六、甄試日期及地點:
112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於彰化縣員林市員東國民小學諮商室進行面試。
七、甄選名額及相關事項:
- 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若正取人員未報到時依序遞補;備取有效日期至112年10月11日止。
- 僱用期間: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若113年縣府經費核准,且表現優良者,將予以續聘。
- 工作內容及標準
1.準時安全駕駛特教班交通車,接送特教班學生上、下學,協助學生搭乘交通車事宜,維護學生安全。
2.在交通車之管理、整潔、保養與維護。
3.配合學校有關行政及活動事宜(如載送本校師生參加比賽等)。
4. 其他交辦事項。
5. 執勤時間均需在校服勤、待命,甲方得依學校作息或特殊行事彈性調整。
(四)僱用報酬:由甲方按時薪支給酬金新臺幣每小時176元,每天8小時,每週共計40小時(以實際工作時數核薪)。
(五)在僱用期間,乙方應負責完成本契約所訂工作內容與標準,受甲方工作上之指派調遣,其工作方法及差假勤惰管理應遵守甲方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上述有關規定,甲方得隨時解僱,並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八、應徵資格:
男女不拘,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品德優良、身心健康之人員;有前科者不得應徵。
- 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 具職業駕駛執照。
- 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品德優良、身心健康之人員;有前科者不得應徵。
- 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達四點以上,且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 具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 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6) 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7)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患者。 (8) 依法停止任用者。 錄取人員於錄取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
九、應繳證件:
請攜帶下列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
- 填寫報名表一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另準備2吋照片一張應試證用) 並繳交一式1份個人自傳(至多一張A4大小雙面,不需加封面),以作為口試委員參考資料。報名表請至本校網頁自行下載使用,本校不另行提供,網址http://www.ytes.chc.edu.tw)
- 國民身份證(正、反面請以A4影印)。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 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男性須繳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
十、甄選方式:面試
- 資格審查:不計分,但列入重要參考。
- 口試:由評選委員,就資歷背景、工作理念態度與工作相關事務等進行提問。
- 甄選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一、錄取通告:
- 於口試後當天下午5:00公布於本校網站,錄取人員應於放榜次日中午12時前至本校輔導室報到,並且攜帶身分證、印章至本校輔導室完成簽約手續,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錄取人員請攜帶身分證影本及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請於報到後7日內繳交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所繳交證件、體檢表不合格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十二、附則:
- 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布於本校公告欄,不另通知。
- 本公告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由本校補充修正之
簡章及報名表,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