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10-12 11:03:48 點閱:368
主旨:檢送「人籍合一」宣導海報電子檔一份,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由 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
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
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
字第 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 之。」
二、為推廣「人籍合一」並正確戶籍資料,惠請貴單位協助於網站、FB粉絲專頁、跑馬燈及公佈欄等管道廣為宣傳,跑馬燈托播內容如下:「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